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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定居,全球資產都要向日本政府申報
近來,隨著日本政府對於在日定居外國人的稅務遵循情形更趨確實執行,在日外國人不可忽視相關的稅務申報義務。其中,「國外財產調書制度」已成為許多長久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不可忽視的重要稅務制度。尤其是在 CRS(共同申報準則)與各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制度逐漸普及後,日本稅務機關已能透過國際資訊交換掌握海外銀行帳戶、海外證券投資與海外不動產等資料,因此,即使資產位於日本境外,也不代表日本稅務機關無法掌握。 日本國稅廳規定 所謂「國外財產調書」,是依據《國外送金等調書法》所建立的申報制度。原則上,只要屬於日本稅務上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在每年12月31日時持有的海外資產總額超過5,000萬日圓,就必須在隔年度6月30日前向日本稅務署提出「國外財產調書」。簡單來說,若符合在日本有一年以上的住所或居所、且過去10年在日本居住的年數達5年以上的外國人,就需要申報海外資產。 其中,日本稅法中的「非永住者」概念,往往最容易被誤解。這裡所謂的「永住」並不是簽證上的永住權,而是一種純粹的稅務規範概念。若為外國籍人士,且在過去10年內,在日本擁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
5月19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日本買豪宅還能節省遺產稅?稅務利多大門已被關上
長期以來,日本不動產一直被視為高資產族群進行資產傳承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優勢來自於日本特有的「評價額課稅制度」。透過路線價與固定資產稅評價額所形成的折價效果,投資人得以在遺產稅申報時大幅壓低資產價值,進而有效降低整體稅負。 然而,日本政府將於 202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所謂的「5年以內規則(5年以内ルール)」,原先運行數十年的評價額節稅邏輯將面臨重大的轉變。對於台灣、美國等跨國投資者以及提供國際稅務規劃的專業人士而言,這不僅是制度的調整,更意味著資產配置思維的全面重構。 日本不動產為何成為節稅工具 日本不動產之所以具備高度節稅吸引力,關鍵在於其課稅基準並非以市場成交價格,而是採用路線價或固定資產稅評價額進行計算。其中,路線價通常大約為公示地價的八成,而固定資產稅評價額則約為七成。 然而,事實上不動產價格的評價落差遠大於此。在日本房產精華區,例如東京與大阪等核心城市的高樓住宅,因為地段佳,實務上出現評價額僅為市價4成左右的情況並不罕見。也就是說,一戶以2億日圓購入的不動產,在遺產稅申報時,可能只需以8千萬日圓計價。這種落差過大的遺產稅評價機制,
4月27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新版台灣與新加坡租稅協定下的資訊交換規定—未申報海外所得及CFC者的實務警訊
台灣與新加坡已於2025年12月31日完成簽署「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以下稱「新版協定」),並於2026年2月13日生效。距離1981年12月31日舊協定簽署,已逾四十餘年。本次修訂除調整課稅權分配與協定稅率外,更重要的是將BEPS(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精神納入協定架構,與國際資訊透明化標準接軌。 在所有修正條文中,第26條「資訊交換」規定,對於持有新加坡資產之台灣稅務居民而言,實質影響尤為深遠。 資訊交換範圍:不限協定優惠、不限所得類型 根據「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 第26條第1項: 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本協定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所有與實施本協定之規定或為雙方領域、其所屬機關或地方機關所課徵任何租稅有關國內法之行政或執行可預見相關之資訊。資訊交換不以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之範圍為限。 此條文具有三層意義: • 資訊交換不限於協定優惠適用事項 • 不限於特定所得類型 • 只要與「任何租稅」之行政或執行有可預見相關性,即可能成為交換標的 換言之,資訊交換並非僅為確認扣繳稅率適用,而係擴及雙方國內法下之課稅執
3月2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大阪民宿法規轉向:投資人的下一步該做什麼
過去十年,大阪一直被視為日本民宿投資的熱點城市。特區民泊制度提供全年營運的彈性,使短期出租成為兼具現金流與資產配置功能的投資工具。在觀光需求成長與國際旅客回流之下,大量資本進入市場,住宅被重新定位為旅宿商品。然而,隨著供給增加與當地居民對生活品質的關注提升,制度環境開始轉向調整與平衡。民宿市場逐步從鼓勵擴張的政策氛圍,進入更重視管理與監督的治理階段,投資人面對的已不只是市場需求,而是法律與稅制重新形塑的經營框架。 新執照申請暫停、監管加強 大阪停止受理新特區民宿申請的政策,使市場氛圍從新增供給轉為既有資源競爭。進入門檻提高後,既有許可的稀缺性提升,也讓投資回報結構更加依賴牌照與營運品質。這種轉變意味著投資判斷需從「能否申請」轉為「如何繼續營運」,民宿資產的價值也開始將法規制度上的合法使用權涵蓋在內,而不僅僅是過往實體不動產本身的價格。 隨著日本政府加強監督,民宿營運未來可能逐漸呈現高度管理密集的特性。噪音、垃圾、住戶關係等長期被周圍住民抱怨的民宿問題,皆可能影響許可穩定性。在這種情境下,政策收緊並非使市場消失,而是提高專業化門檻,將市場淘汰機制從
2月5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擁有美國籍的台灣人投資台灣基金,可能面臨哪些稅務問題?
隨著越來越多台灣人同時擁有美國籍(或美國永久居留權),在投資理財上,美國稅法對海外投資的特殊規定,成為一個經常被忽略、卻影響極為深遠的議題。尤其是投資「台灣本地基金」時,在台灣的制度下看似單純合理,但在美國稅務體系中,卻可能轉變為高度複雜,甚至具有懲罰性的稅務情境。 台灣基金在美國稅法下的身分:PFIC 對多數美國籍投資人而言,最關鍵、也是風險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基金在美國稅法下可能會被認定為 PFIC(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被動式外國投資公司)。PFIC 是美國為防止納稅人利用海外投資工具延遲或規避課稅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投資標的被認定為 PFIC,投資人就必須填寫表格 8621,並適用一套與一般投資截然不同的課稅規則。 PFIC 的判定標準 根據美國國稅局(IRS)的定義,只要一個外國實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被視為 PFIC: 所得測試(Income Test) 若該公司 75% 以上的收入來自被動所得,例如利息、股息或資本利得。 資產測試(Asset Test) 若該公司 50% 以上的
1月28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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