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美國籍的台灣人投資台灣基金,可能面臨哪些稅務問題?
- 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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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越來越多台灣人同時擁有美國籍(或美國永久居留權),在投資理財上,美國稅法對海外投資的特殊規定,成為一個經常被忽略、卻影響極為深遠的議題。尤其是投資「台灣本地基金」時,在台灣的制度下看似單純合理,但在美國稅務體系中,卻可能轉變為高度複雜,甚至具有懲罰性的稅務情境。
台灣基金在美國稅法下的身分:PFIC
對多數美國籍投資人而言,最關鍵、也是風險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基金在美國稅法下可能會被認定為 PFIC(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被動式外國投資公司)。PFIC 是美國為防止納稅人利用海外投資工具延遲或規避課稅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投資標的被認定為 PFIC,投資人就必須填寫表格 8621,並適用一套與一般投資截然不同的課稅規則。
PFIC 的判定標準
根據美國國稅局(IRS)的定義,只要一個外國實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被視為 PFIC:
所得測試(Income Test)
若該公司 75% 以上的收入來自被動所得,例如利息、股息或資本利得。
資產測試(Asset Test)
若該公司 50% 以上的資產屬於用來產生被動所得的資產。
由於台灣的 ETF、共同基金,甚至某些儲蓄型或投資型保單,其本質皆是透過持有股票、債券來獲取利息與資本利得,因此幾乎完全符合 PFIC 的定義。相較之下,直接持有如「台積電」這類具備實質營運活動的公司股票,則不屬於 PFIC。
PFIC 的三種課稅制度
針對 PFIC,美國稅法提供三種不同的課稅制度。實際適用哪一種,取決於投資標的性質與是否符合特定條件。相關規定相當繁瑣,以下僅就概要說明。
1. Section 1291(預設規定)
資本利得或「超額分配(Excess Distribution)」會被回推到過去的持有年度。
所謂超額分配,是指當年度配息超過前三年平均配息 125% 的部分。
分配至以前年度的金額,將視為一般所得(ordinary income),並以該年度的最高個人所得稅率(目前最高為 37%)補課稅,同時還需加計利息。
2. Qualified Electing Fund(QEF)
投資人每年依基金實際產生的收益申報所得,不適用超額分配與回推課稅。
必須由基金公司提供符合 IRS 規定的 年度資訊聲明(Annual Information Statement),清楚列示可分攤至該投資人的一般所得與資本利得。
台灣基金或 ETF 是否能提供符合 IRS 規範的資料,成為能否適用 QEF 的最大關鍵。
3. Mark-to-Market(MTM,市價法)
每年比較 PFIC 年底市價與調整後課稅基礎(adjusted basis)。
若年底市價高於課稅基礎,該未實現增值即視為一般所得課稅。
僅適用於在 IRS 認可的合格市場交易的投資標的。
在實務上,要證明台灣基金或 ETF 符合 QEF 或 MTM 的條件,往往具有相當難度。因此,多數情況下,投資人只能被動適用 Section 1291 的預設規定。
定期定額投資,反而可能加重稅務負擔
在台灣,定期定額被視為分散風險的良好策略,但在 PFIC 規則下,卻可能成為額外的稅務負擔。原因在於若是用Section 1291方式認列收益,被分配到過往年度的收益不但用最高稅率來課稅,而且還需要加計利息。而且利息的計算是從持有期間的開始一路計算至本年度。實務上定期定額投資通常是長年持續的投資活動,隨著持股時間越長,這筆利息支出將更為可觀。
合規成本與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根據 IRS 對 PFIC 的規定,即使基金沒有配息、投資人也沒有出售持股,仍可能需要每年提交表格8621。此外,實務上投資人往往不是單筆買進後持有不動,而是反覆進行定期買進、領取配息、部分贖回、再投資等操作,這些行為都會讓稅務計算變得更加複雜,而導致申報難度大幅提高。
在許多情況下,對擁有美國籍的台灣人而言,直接投資美國註冊的 ETF 或基金,反而在稅務上更簡單、透明,且稅務負擔更可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