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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遺產繼承好複雜? 先搞懂遺產價值及遺產扣除額

  • Sincerus Advisory
  • 2024年11月20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2024年12月26日

若過世的家人在海外也遺留有財產,在申報台灣遺產稅時,通常要先了解過世家人的遺產是否為台灣遺產稅的課稅對象。


過世家人的身分

境內(台灣)遺產

境外遺產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之中華民國國民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X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是上述所稱的「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l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l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

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就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人。


實務上常見情況是過世者為台灣人,但在海外有不動產或存款,在這種情況下,過世者在境內外的遺產都要課徵遺產稅。對於境內遺產,目前台灣國稅局已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民眾可透過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即可得知過世家人在台灣的金融遺產,包含銀行存款、銀行貸款、保險、有價證券帳戶等遺產。至於境外遺產,繼承人若沒有相關文件能得知過世者的遺產數額,繼承人則需要自行向該財產所在國家的稅務單位查調過世者的遺產。


境內外遺產申報價值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當中,對於不同的遺產,其認列價值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例如,上市櫃股票價值是以繼承發生日的收盤價認列,非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不動產的話,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遺產價值。常見的海外遺產,若是海外金融帳戶存款,則以繼承發生日的匯率換算成等值新台幣來計算。若為海外不動產,通常是以當地市價來計算,繼承人可以藉由當地的不動產鑑價報告來佐證其房屋價值。


繼承人為外國籍人士

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當中有規定的繼承者可適用的遺產扣除額,若繼承人身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從遺產中扣除其對應的遺產扣除額。如果繼承人為外國人,則要提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才能適用下列扣除額。舉例來說,爸媽為台灣人,但小孩在美國出生領有美國護照,小孩沒有台灣戶籍也沒有台灣護照,如果爸爸過世了,小孩要提出與父親的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並且要經過國外當地政府認證等程序,才能在父親遺產中扣除小孩的扣除額。


繼承人身分

遺產扣除額

外國籍繼承人

配偶

553萬元

需要提出關係證明才可適用

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56萬元

需要提出關係證明才可適用

父母

138萬元

需要提出關係證明才可適用

上述三者若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

每人得加扣693萬元

需要提出關係證明才可適用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

56萬元

需要提出關係證明才可適用


過世者為外國籍人士

在過世者為外國人,而繼承者為台灣人的情況下,此時,由於過世者並非我國國民,因此只針對過世者遺留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然而,在過世者是外國人的情況下,即便繼承人是台灣人,上表中各項繼承人的扣除額皆不適用。過世者為外國人的情況,遺產能夠扣除的項目以下列為限,此外,下列各項費用及罰金,以在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l   免稅額1,333萬

l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l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l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38萬元計算。

l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實務上,對於海外遺產繼承的案件通常還牽扯海外繼承法律、海外遺產稅法、海外特有的所有權規定(例如:金融帳戶聯名戶、日本借地權、借屋權)等,使得海外繼承的情形往往更為複雜。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了解相關繼承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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